关于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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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信用研究会,成立于2005年1月21日,是全国最早成立的、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企业信用管理为宗旨的社团组织。会长单位是中共广东省委原书记任仲夷、中共理论泰斗中国社会科学院原副院长于光远倡导于1995年成立的“南方现代市场经济研究院”,拥有一批如常务副会长单位南方报业集团南方新闻网等优秀的企事业会员单位和律师、会计师、经济师、高校博硕导师、信用管理师等个人会员。自成立以来,广东省信用研究会致力于构建企业家、经济学家、投融资专家、新闻媒体专家以及政界老专家的交流平台,致力于构建律师、会计师、经济师、信用管理师和博士(硕士)生导师的服务企业的平台。 


本世纪初,在省委宣传部、省社科联指导下,本会创始机构联合成功举办了“铸建信用平台,促进经济发展——信用广东论坛”。2005年1月,参与策划香港新华集团举办“泛珠三角上市融资论坛”,首开国内上市融资论坛之先河。2008年初,本会成功承办国家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相关机构主办的“第六届中国企业信用年会”。2013年12月18日,本会联合商务部研究院信用评级与认证中心、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金融研究室、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促进会信用经济研究中心在广州珠江宾馆成功主办了“首届中国企业信用年会(华南)峰会暨商务信用体系建设高级研讨会”。2015年1月31日至2月2日成功主办“中国企业信用年会第二届华南峰会”。同时作为发起单位于2015年1月31日和9月25日分别成立“广东省商业保理协会”和“广东省融资租赁协会”,为广东商业保理、融资租赁企业和政府相关业务部门搭建了良好的沟通桥梁,促进商业保理和融资租赁这类综合信用服务行业在广东大发展。现商业保理行业拥有1万家企业、融资租赁行业拥有2000家企业。


广东省信用研究会自成立之日起,在商务部信用研究机构的指导下,经过将近十年的研究和实践,广东省信用研究会将企业信用建设、评定、培育三者有机结合,形成“五师一体”信用建设体系模型:即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特定程序,将企业经营情况、财务信息、合同履行信息、公共记录信息等进行收集,并通过会计师、律师、经济师、信用管理师、博硕导师“五师”组成的专家评审团队,对候选企业进行信用评定认证和培育,建立信用档案,建立不同时期不可分割的信用管理制度,帮扶企业诊断信用风险和规划企业发展战略。信用企业“10项基本条件”和“五师一体信用建设体系”模型,中共中央求是杂志社主管主办《小康》杂志2015年8月独家发布中国信用小康指数给予详细报道。AAA企业信用评价活动,2017年12月南方网、信用广东网、信用中国网给予报道。


“信用广东行”是广东省信用研究会品牌活动。通过专家学者考察调研地市、行业、企业信用状况,开展国家社会信用建设政策法规和信用管理知识宣讲和示范单位表彰活动,推动地方社会信用建设和企业信用管理水平的提升。深圳、东莞、佛山、梅州、湛江、茂名、阳江、江门等地建立工作站点,拥有近万家企业会员单位和战略合作单位。


     现任会长,张优怀,广东省信用研究会会长,政协第十一届广东省委员会特聘委员,广东省商业保理协会常务副会长,广东省融资租赁协会常务副会长,广东省民营经济发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发展历程

本世纪初,在省委宣传部、省社科联指导下,我们成功举办了“铸建信用平台,促进经济发展——信用广东论坛”。

2005年初,我们参与举办“泛珠三角上市融资论坛”,首开国内上市融资论坛之先河。

2008年初,我们成功承办国家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国家工商管理总局主办的“第六届中国企业信用年会”。

2012年12月22日举办广东省行业信用(湛江)交流会暨推荐守信用重质量示范单位及优秀企业家活动。

2013年12月18日,我们联合商务部研究院信用评级与认证中心、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金融研究室、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促进会信用经济研究中心在广州珠江宾馆成功主办了“首届中国企业信用年会(华南)峰会暨商务信用体系建设高级研讨会”。

2015年1月、9月先后发起成立“广东省商业保理协会”和“广东省融资租赁协会”为广东保理、融资租赁企业和政府相关业务部门搭建了良好的沟通桥梁;

2月1日至2日主办“中国企业信用年会第二届华南峰会”;

12月27日开展了“广东省电气行业‘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启动仪式”;

12月31日“商务诚信与金融创新暨第二届广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峰会”等大型论坛。 

2016年7月30日我会举办走进新加坡:“一带一路”与国际商务信用论坛在广州维也纳国际酒店成功举行。

2017年1月15日,信用广东行(粤西湛江站)之广东省行业信用建设(粤西)高峰论坛暨信用建设示范单位交流会,在湛江市岭南师范学院学术交流中心举行。 

2017年5月26日,广东信用研究会在越秀区东方文德广场国家版权贸易基地举办信用大讲堂活动,主题是“一带一路”国际商务信用建设——信用与知识产权。

2018年1月21日,信用广东行2018年首次会员日暨佛山南海狮山工作站挂牌活动在佛山南海狮山镇举行。

2018年8月6日,信用广东行粤西站活动再次在湛江市举行。

2021年1月16日,主办“新材料、新能源、新价值:驱动美好锌世界”行业峰会在广州成功举办。

 

弘扬诚信文化,凝聚社会精英;筑建信用平台,实现财智人生。

 

研究会宗旨

本着“信用是市场的基石、是法治社会的内在品质”的基本精神,致力于社会信用信息公开机制、信用产品供求机制、信用的惩戒和褒扬机制的建设,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维护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建立健全信用管理体系,提高社会信用水平;逐步有序地建立广东企业及个人信用数据库,为市场主体提供良好发展环境和全方位的信用管理服务,以优化市场投资环境,增强国际竞争力。 

 

研究会业务范围

一、信用管理理论的研究。

二、信用的等级标准与信用评估系统的研究。

三、信用信息征集系统、信用信息公开机制与信用数据库建设的研究。

四、信用监督系统、信用惩戒和褒扬机制的建设。

五、行业自律机制的建立与健全研究。

六、信用文化的研究与传播。

七、企业和个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的研究。

八、咨询与培训。

九、与信用建设相关的其他活动。

 

广东省信用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中文):广东省信用研究会
(英文):GuangDong Society of Credit Study
中文简称:广信会
英文简称:GDSCS
第二条 性质:广东省信用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是以信用管理研究为中心,以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和健全的信用制度为目标,整合与信用管理、信用体系、信用制度相关的专家学者、政府、企业的负责人自愿参与组织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研究会本着信用是市场的基石、是法治社会的内在品质的基本精神,致力于社会信用信息公开机制、信用产品供求机制、信用的惩戒和褒扬机制的建设,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维护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建立健全信用管理体系,提高社会信用水平;逐步有序地建立广东企业及个人信用数据库,为市场主体提供良好发展环境和全方位的信用管理服务,以优化市场投资环境,增强国际竞争力。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为研究会的业务主管单位。研究会接受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广东省民间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是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六条 研究会的住所: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北路222号90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业务范围:组织信用研究领域以及商业、贸易、制造业、金融、财税、法律等经济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从事开展下列业务工作:
(一)关于信用管理理论的研究;
(二)关于信用的等级标准与信用评估系统的研究;
(三)关于信用信息征集系统、信用信息公开机制与信用数据库建设的研究;
(四)关于信用监督系统、信用惩戒和褒扬机制的建设;
(五)行业自律机制的建立与健全研究;
(六)开展信用文化的研究与传播;
(七)开展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建设的研究;
(八)进行咨询与培训;
(九)与信用建设相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会员类别: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研究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社会科学领域有一定成就、贡献或实践经验者;
(二)在企业界有一定成就、贡献或实践经验者;
(三)在科技创新与品牌领域有一定成就、贡献或实践经验者;
(四)在党建以及行政领域有一定成就、贡献或实践经验者;
(五)在教育、会计、律师、新闻媒体等领域有一定成就的精英人士;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的企事业单位;
(二)承诺诚信经营的企事业单位;
(三)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事业单位;
(四)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事业单位;
(五)有一定影响力和有代表性的社会组织;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或有对信用事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实务工作人员,均可向本研究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处初步审查入会申请和申请人的资格后,提交理事会讨论并表决是否吸收入会;
(三)理事会决议同意吸收申请人为会员的,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研究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研究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研究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对研究会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监督研究会及其常设办事机构的工作;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本研究会章程,执行研究会的决议;
(二)维护研究会合法权益及声誉,积极支持和参加各项活动;
(三)完成研究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缴交会费;
(五)向研究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研究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不交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研究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研究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研究会的终止事宜;
(五)根据研究会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人员担任名誉职务或顾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可通过通讯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代表大会领导研究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研究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研究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研究会的年度财务报告;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研究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表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研究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研究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任期内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广东省社会科学届联合会审查,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研究会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研究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研究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研究会的执行机构为研究会秘书处。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开展日常工作,向常务理事会负责。
研究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中选举2名监事和1名监事长,负责代表会长检查秘书处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情况,监督本会财务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研究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研究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会费标准
1、常务副会长单位会费标准:¥80,000元/年;
2、副会长单位会费标准:¥50,000元/年;
3、常务理事单位会费标准:¥30,000元/年;
4、理事单位会费标准:¥10,000元/年;
5、企业会员单位会费标准:¥3,000元/年;
6、个人会员会费标准:¥500元/年。
第三十四条 研究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研究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研究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研究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及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研究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广东省民政厅和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研究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研究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研究会章程的修改,须由理事会提出议案,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研究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广东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研究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四十四条 研究会终止议案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研究会终止前,须在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研究会经广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研究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发展与研究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在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下,由原会员大会成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剩余财产使用的具体方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研究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四十四条 研究会终止议案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研究会终止前,须在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研究会经广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研究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发展与研究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在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下,由原会员大会成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剩余财产使用的具体方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6年2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研究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9年1月2日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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